天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天津市党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务职数管理暂行办法》
(津人任[1998]2号)
各区县,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及有关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天津市党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务职数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七日
天津市党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
职务职数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加强党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务职数管理工作,保证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务任免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本市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务升降、任免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务职数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依法设置、严格审核、规范管理的原则。
三、市和区县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务职数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党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务职数的综合管理工作。
四、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务职数设置应按照本市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和《天津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津政发[1995]69号附件二)及有关规定,经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确定。
五、市级党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务职数设置和区、县党政机关处级及县属局级职务职数设置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按照分工核定;区、县党政机关科级及县局属科级职务职数设置分别由区县委组织部、区县人事局核定。
六、任命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务应在核定的编制和职务职数限额内,经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职务职数变动审核后进行。职务职数变动包括晋升职务、调任、转任和因各种情况任免职等引起的职务职数变动。
七、处级职务职数变动,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审核;科级职务职数变动,分别由市委、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负责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