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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公安局关于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

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公安局关于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
(津人任[2001]35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委各部委干部处,市级国家机关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干部人事部门,各公安分局及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和我市引进人才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对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办理户口迁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具有国家承认的大本以上学历的外省市人员及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批准,通过考录,被我市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涉及户口需迁至工作所在地或“农转非”的,经审核,可办理户口迁移及“农转非”。
  二、办理手续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户口迁移登记表》、《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审批表》、《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及本人户口登记簿、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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