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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一)对虽有法定设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应予以取消或调整。
  (二)对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应予以取消或调整。其中,可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一律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
  (三)对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应予以取消或调整。
  (四)对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审批事项,必须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调整,该取消的必须取消。
  (五)对县级以下机关可以实施的,必须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下放管理。
  以上予以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需要修改法律、法规、规章的,应按法定程序办理。
  五、切实加强行政审批的规范和监督。各县、区,各部门要在2007年11月上旬完成行政审批服务程序的整理并加以公示,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明确行政审批各环节的标准、条件、相关申请材料、办理时限以及收费情况等,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审批的随意性。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制度、行政审批公示制度,健全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制度和行政审批听证制度及重大行政审批决定备案制度等。建立行政审批动态评估制度,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惠州市“一站式”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平台建设,加快系统建设的进度,实现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和告知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
  六、积极配合全市行政审批专项检查。根据国审改发〔2007〕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7〕25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于2007年10月至12月在全市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项检查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按要求准备好各项备查材料,以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态度积极配合检查。具体安排如下:
  (一)组织机构。
  由市发改局、监察局、法制局、人事局(市编办)牵头,从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业务骨干人员,组成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合检查组(简称“市联合检查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市检查工作,并向市政府和省联合检查组报告工作情况。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联合检查组,负责同级政府部门和所辖地区的检查工作,并向本级政府和市联合检查组报告工作情况。
  (二)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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