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企业在受理管径DN100(含)以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报装申请时,申请人应持有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对该建设项目排水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并凭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核发的该项目排水许可证办理供水竣工验收手续。
财政、物价、水利、公安、国资、园林、环卫、城管、交通、公路、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三、市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应会同市环保、工商、经贸、卫生管理部门于2007年12月30日前确定市区中心城区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四、市、区环保部门应配合市、区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做好对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的监督管理,确保污水排放口检测能力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排放的污水水质要达到《办法》第八条第(二)项及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要求》。
五、市、区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城市排水专项规划要求,加强对污水排放口设置、规定配套建设的污水预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口专用检测井及预沉淀设施的监督管理。
六、除建筑施工临时排水许可外,取消其它临时排水许可。建筑施工临时排水许可期限由市、区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七、市、区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建立对排水户排放污水情况进行检测和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分别制订汛期及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排放污水管理的具体措施,加强城市排水日常管理。
八、违反《办法》规定的,按《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罚款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实施排水许可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开支。
九、排水户对城市排水管理部门不予排水许可决定或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4日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意见》(惠府〔2005〕1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