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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07〕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市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及内涝灾害,促进城市经济社会与自然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饮食、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须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二、市公用事业局是我市城市排水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市区惠城区中心区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惠城区中心区以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由惠城区排水管理部门实施。
  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由市公用事业局委托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实施。
  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城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市公用事业局的业务指导。
  市和惠城区、惠阳区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所属有关部门应按照《办法》规定,配合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职责如下: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将建设项目排水设计纳入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有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对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书面审查意见;受理建设项目规划验收申请时,申请人应持有排水管理部门对该项目核发的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环保管理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告知申请人到排水管理部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并配合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做好城市排水户的水质、水量检测以及确定、变更市区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名录工作。
  工商、经贸、卫生管理部门在核发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饮食、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活动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时,申请人未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应告知申请人到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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