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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意见[失效]

  十三、凡在市区(含小区内)的餐饮业、食堂和可能产生油污的单位,必须建造油污隔滤池或安装污水净化装置;凡在市区(含小区内)的洗车场所必须建造沉砂池。排放的污水经处理符合排水标准后,方可排放。
  沉砂池、油污隔滤池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由所在地排水管理机构牵头会同规划建设、环保、环卫等部门进行验收;污水净化装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沉砂池、油污隔滤池根据排水量每月定期清淤,确保沉砂池、油污隔滤池的应有功能,清理费由排水户承担。
  十四、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排水的,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排水管理机构申请换证;建设工程施工排水户需延长排水期限的,应在《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重新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
  十五、排水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市区城市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制度建设,及时更换和修复破损的排水设施,疏通排水管道,排除内涝积水,使排水设施的完好率在95%以上。
  十六、用于城市排水管理维护的车辆(机械),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养护维修作业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城市排水管理维护车辆(机械)临时停放费。在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禁行路线和禁行时间的限制。
  十七、禁止下列损坏城市排水设施、影响城市排水功能的行为:
  (一)盗窃、收购排水设施构件;
  (二)损坏或堵塞城市排水设施;
  (三)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油烟、废气;
  (四)擅自连接城市排水管道或穿凿城市排水设施和向城市排水设施直排未经隔油处理的含油污水;
  (五)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粪便、化学药剂残液、废油、工业废渣等各种废弃物和投入火种;
  (六)将有毒有害化学物、易燃易爆物品随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七)擅自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桩、打井、钻探、挖坑、取土等活动;
  (八)在雨水与污、废水分流地区,擅自将污、废水管道与雨水管道混接;
  (九)擅自占用、挤压、骑压、拆卸、填埋、移动城市排水设施;
  (十)在城市排水设施入水口附近设置水泥搅拌机搅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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