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排水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排水标准的,发给《排水许可证》;不符合排水标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五、排入市区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以下统称排水标准)的规定。排放的污水不符合规定的排水标准的,应由排水户对污水进行预处理,符合排水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六、对不符合排水标准、超标不严重、又不致于对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构成严重影响的排水户,可向排水管理机构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在临时排水期间,排水户必须对所排放的污水进行达标治理,治理后经排水管理机构监测,符合排放标准的,可申领《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期满后,排放的污水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不得再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
对城市排水设施构成严重危害的排水户,不予发证,限期治理后再重新申请。
七、排水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排水户排放的水质水量的监测,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排水管理机构做好排水监测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八、凡在市区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与建设项目同时做出该项目排水设计方案报规划部门审查,并报排水管理机构备案。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前,由规划部门会同排水管理机构对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进行规划验收。
九、市区地下管线铺设应当满足城市排水管道排水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当管线与城市排水管道交会时,管线不得从城市排水管道中穿过。
十、单位或个人在市区内新建、改建排水管道,施工前应取得《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并到当地排水管理机构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经所在地排水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并颁发《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
十一、因建设工程施工或其它原因需要向市区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必须设置沉砂池,并按规定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该《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该项工程的施工期限。
十二、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实行雨水与污、废水管道分开,雨水与污、废水分流。在已实行雨水与污、废水分流的区域,雨水与污、废水管道不得混接。在未实行雨水与污、废水分流的区域,应逐步向雨水与污、废水分流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