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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23日)废止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意见
(惠府〔2005〕1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城〔1994〕330号),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市区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保障市民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防控城市水污染,防治城市内涝灾害,现根据国务院有关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市区的城市排水管理。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排水户是指:所有直接或间接向市区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个体经营者。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城市排水设施是指:用于接纳、输送、处理雨水、污水、废水的管道、沟渠、沉砂池、泵站、集水井、检查井、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处置及其相关设施。
  三、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市区城市排水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排水管理部门),参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市区城市排水规划编制,负责市区(惠城区)中心区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和市区城市排水的具体管理工作。
  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排水工作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委托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城市排水管理机构管理。
  市和惠城区、惠阳区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所属的规划建设、财政、水利、环保、环卫、交通、公安、城管、工商、公路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排水管理部门做好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四、凡需向市区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户,在实施排水前,应当持有关排水资料向市排水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排水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排水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手续。惠城区的排水户向市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手续;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排水户向所在地的区排水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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