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惠城中心区人力三轮车板车管理的通告
(惠府〔2007〕134号)
为进一步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维护市区惠城中心城区交通秩序,创造有序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惠城中心区人力三轮车(含手推车,下同)、板车的管理通告如下:
一、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每日6:00-20:00 时,下列道路除市政、环卫作业用车和送煤车外,禁止人力三轮车、板车通行:
环城西一路、二路;下角东路、中路、西路、南路;鳄湖路;黄屋路;大岭路;鹅岭西东路、西路、南路、北路;麦地路;麦地南路;麦岸路;演达一路、二路;仲恺一路;南岸路;南坛东路、南路、西路、北路;下埔路;下埔南三街;惠沙堤路;横江三路;花边北路;南门路;南湖路;长寿路;水门路;中山东路、南路、北路;滨江东路、西路;东湖西路;永平路;四清路;桥东路;东湖路;东平大道;云山东路、西路;文昌一路、二路;三新南路、北路;文明一路;文华一路;惠州大道(三环路以内路段)。
二、禁止利用人力三轮车、板车在市区惠城中心区道路、广场摆卖经营。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城管办牵头,组织市工商、公安交警、交通、公用事业、环卫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依法整治和处理;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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