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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研究人员职务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研究人员职务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津人专[2001]33号)


各高等院校及有关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天津市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职务评审条件(试行)》已经有关专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本条件从2002年开始正式实施,正式实施后原高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职务评审条件即行废止。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天津市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职务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成人高等学校中直接从事学校教学、科研、师资等方面的计划、规划、评估、培训和管理工作并申报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职务的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相当的业务水平和教育管理研究能力,较好地履行现职务岗位职责;身体健康。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助理研究员职务:
  1.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
  ②大学本科毕业,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四年以上。
  2.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业务条件
  ①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
  ②有比较明确的研究方向和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
  ③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管理研究工作任务,历年业绩考核合格;
  ④能够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B级合格证书;
  ⑤完成学校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⑥对"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的基本数量要求,须具备每项中的全部条件:
  第一项 业绩成果
  a.获校级成果奖励一项(主要完成人之一)或参加完成校级科研项目(含调研课题);
  b.主持起草并经实践证明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教育管理研究成果一项以上。
  第二项 论文著作
  公开发表教育管理研究论文一篇以上或正式出版3万字以上学术著作一部。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副研究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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