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广东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
购买商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财外〔2007〕9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监察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保险公司、互助合作保险组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财金〔2004〕88号)精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商业保险的范围。本通知所指的商业保险,是依法设立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保险产品,以及经省政府或部级中央单位批准,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针对行业特点提供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不包括社会保障机构经办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
二、投保的险种。仅限于旨在风险补偿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不具有分红性质),包括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工作职能和工作岗位有较大意外伤害风险的干部职工(以下简称特岗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为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不依照公务员管理并且未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或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可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相关的险种,具体规定按财金〔2004〕88号文执行。
三、被保险人范围及受益人
(一)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可以用公款为从事公务旅行的在职干部职工以及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赴外就医的离退休人员购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二)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可以用公款为特岗人员,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广东省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特岗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具有执法职能的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
2.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
3.持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或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4.在与执法相对人直接接触的岗位履行执法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