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两新”组织党组织活动经费的实施意见
(惠市委发〔2007〕36号 2007年10月18日)
为建立健全“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推动“两新”组织党组织有序运作,根据中组部、省委组织部关于加大“两新”组织党建经费保障力度的要求,借鉴外地工作经验,现就有关落实和保障“两新”组织党组织活动经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经费拨付范围
全市“两新”组织(“两新”组织是指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新经济组织包括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个体工商户、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等各类非国有集体独资的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包括单独组建和联合组建的“两新”组织党组织,均列入经费拨付范围。
二、经费筹集方式
(一)财政专项拨款。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根据各自所辖范围,以市财政负责市直“两新”组织、县(区)财政负责县(区)下属“两新”组织的形式,分别按“两新”组织党员(包括组织关系在本市的正式或预备党员;组织关系虽不在本市,但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证明信》和《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等有效证件可证明党员身份的正式或预备党员)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列入市、县(区)财政预算,每年划拨。市直非公党工委、各县(区)委组织部要在每年10月前将具体统计数据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及各县(区)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及各县(区)财政局作出预算计划,并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在下一年按照各自所辖范围分别划拨至市直非公党工委和各县(区)委组织部。专项经费下拨后,市直非公党工委、各县(区)委组织部要明确责任,做好经费的分配、使用工作。
(二)党费返拨。对于“两新”组织党员缴纳的党费,全额进行返拨。“两新”组织如单独成立了党支部的,则返拨给党支部;如成立联合党支部的,则返拨给联合党支部;如未成立党组织的,则返拨给“两新”组织党员组织关系挂靠的党支部。
(三)党费拨付。根据党组织活动需要,每年从市管党费、县(区)管党费中,适当拨付“两新”组织党组织专项活动经费。
(四)企业提供。企业党组织要积极向业主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等规定,大力争取业主在党建经费方面的支持。业主要根据企业党组织每年提供的活动计划,从企业管理费用中按照一定比例划出资金,作为企业党组织的活动经费。有条件的“两新”组织可成立“爱心帮扶”基金,作为本党支部扶贫帮困的专项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