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津人专[2001]34号)
各高等院校人事(职称)部门:
《天津市高等学校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评审条件(试行)》已经有关专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本条件从2002年开始正式实施,正式实施后原高校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评审条件即行废止。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天津市高等学校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申报高级工程师、工程师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相当的业务水平和工程技术实践能力,较好地履行现职务岗位职责;身体健康;承担教学任务的,必须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工程师职务:
1.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二年以上;
②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四年以上。
2.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业务条件
①具有本专业较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现代工业工程的基本理论与技术方法;
②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和生产工作的能力。在实验室建设、引进设备、安装、调试或在生产管理、技术管理、技术项目研究、产品设计、技术开发等方面,解决过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取得了一定成绩;
③完成学校规定的工程技术工作任务,历年业绩考核合格;有教学任务者,还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经考核合格;
④能够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B级合格证书;
⑤完成学校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⑥对"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的基本数量要求,须具备每项中的一条:
第一项 业绩成果
a.参加完成校级工程技术项目一项(主要完成人之一);
b.参加完成一项较大工程项目,并独立完成该项目中的某项设计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