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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下放部分人事管理权限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下放部分人事管理权限的通知
(津人[1985]6号)


各区县局、市直各单位、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我局《关于下放部分人事管理权限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同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试行。

天津市人事局

一九八五年二月九日

  关于下放部分人事管理权限的意见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搞好搞活人事工作,更好地为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根据中央关于改革和简政放权的指示精神,初步下放下列人事管理权限: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精神,今后,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企业,可根据需要从工人中选拔干部,在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干部待遇,不担任干部时仍当工人,不保留干部待遇。按此办法执行者,不再报上级部门办理吸收录用干部或免除干部待遇的审批手续。至于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3]7号文件和市人民政府津政发[1983]128号文件精神,根据需要从符合干部条件的电大、业大、职大毕业生和自学成才人员中录用为国家干部的,仍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二、市教育局、卫生局、公安局、农场局,对所属干部的系统内调整,可自行审批办理;与外省、市商调干部,仍由市人事局审批并办理调动手续。
  三、在市区范围内,各区、县、局、高等院校、局级以上单位、驻津单位相互之间,可直接联系办理干部调动手续。为了控制市区人口增长和坚持干部的合理流向,干部调动由县到郊区、市区,由郊区及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到市区的,除市教育局、卫生局、公安局、农场局所属的干部调动外,其他仍按现行规定报市人事局审批。
  四、原来是国家干部或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当干部的),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后,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调到全民所有制单位,由区、县、局审批后,即可办理调动手续。原来是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干部,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需要改变所有制待遇的,要经市人事审批。
  五、在分配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中,团职干部定职定位,由各区、县、局审定,报市人事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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