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惠府办〔2007〕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6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以金融信用、商业信用为切入点,以征信评信为核心,信用交易为手段,信用中介为纽带,信用文化为支撑,信用法规为保障,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严格监管、维护安全的原则,逐步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二、全面推进行业信用各级系统和联合征信体系建设。坚持以信贷征信体系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加快推进银行、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行业信用建设。深入贯彻《关于加强我省信用建设工作的通知》(粤府〔2002〕24号),强化责任考核,建立长效机制,大力推进联合征信体系建设。积极整合信用服务资源,做好行业信用数据库建设与全市联合信用数据库建设的共享,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依法向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信用体系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
三、积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进一步加强诚信教育,增强全社会信用意识。鼓励扩大信用产品使用范围,引导信用信息产品进入市场,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充分利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改善我市信用环境。
四、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指导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监督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维护市场秩序,防止非法采集和滥用信用信息,促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