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雕塑小品、游乐设施、射灯、坐凳、喷水池、护栏等各类园林绿化和亮化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水体清澈,无杂物漂浮。
(五)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因地制宜实施垂直绿化。单位、居民区的庭院绿化和阳台绿化应经常管护,绿化、美化效果明显。
(六)古树名木及各种珍贵树种有保护措施,应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
(七)各类树木及园林绿化设施上无吊挂、拴挂、晾晒物品,无乱贴、乱画、乱刻、乱涂写。
(八)无擅自砍伐、修剪和迁移树木、损毁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四、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一)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河道、停车场、候车亭(棚)、集贸市场、商场(店)、公园、街道游园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应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清扫保洁,按有关规范、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做到垃圾日产日清,设施完好,保持容貌整洁。
(二)市区内无下列影响环境卫生行为:
1.随地吐痰、便溺;
2.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头、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废电池、塑料袋(盒)等废弃物;
3.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禽畜脏器及其他污物;
4.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
5.将路面树叶、砂石、废纸等扫进市政排水管网设施内;
6.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他废弃物;
7.跨门经营、占道经营、乱堆乱放、乱拉乱挂、乱搭建亭(棚);
8.乱写、乱画、乱贴、乱刻及其他有损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道路、广场、街道游园等公共场所及居民小区应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备足够的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设施的完好、清洁。
(四)集贸市场及各类摊区、商场(店)等商品交易场所应保持设施整洁,摆放有序,排水畅通,无积存垃圾,无污水溢流,无占道经营,无油烟、噪声扰民,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做好除“四害”工作。各市场进出口不得设置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点。洗车场所应保持排污畅通,场地清洁卫生。
(五)各类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不得带泥土进城和抛撒各类废弃物。
(六)载运容易撒落、泄漏、飞扬物品的车辆,应对箱体进行严密封盖,实行封闭运输。
(七)对生活垃圾投放点、垃圾中转站、垃圾库、果皮箱、垃圾车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灭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公路、水域沿线不得新设置垃圾存放点,对已有的垃圾存放点要逐步予以取缔。
(八)垃圾收集实行袋装化,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采用密闭箱体的车辆运输,无散落飞扬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