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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3、深刻认识中央《决定》对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重大指导意义。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决定》全面部署了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指导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进一步抓好抓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行动指南。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贯彻落实中央《决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将中央《决定》列入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校、干部学校、婚育学校的培训内容,广泛开展研讨班、培训班、报告会和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媒体宣传以及系列社会化宣传活动,使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深刻领会中央《决定》精神,增强抓好抓紧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理论创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不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创造性地将中央作出的各项重大部署真正落到实处,努力开创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新局面。
  二、继续深化人口计生工作综合改革,全面落实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长效工作机制
  2006年8月,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全面深化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的决定》(惠市委发〔2006〕24号,以下简称市《决定》),市《决定》为“十一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指明了方向,关键在于抓好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口发展全局,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省、市《决定》的精神上来,继续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认真落实市《决定》提出的11项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建设,形成一个具有惠州特色的完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制体系。
  1、全面落实与经济发展同步的公共财政投入和利益导向机制。按照中央《决定》要求,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增长幅度,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奖励优惠政策、免费基本技术服务项目以及基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人员、技术服务人员工资待遇的落实。2010年完成中央《决定》确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人均30元以上的目标。
  2、坚持经济发展成果与民共享的原则。全面落实好《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惠州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实施办法》和《惠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户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计划生育系列优先优惠政策,实现2008年秋季入学前,县(区)100%落实农村独生子女和纯二女结扎户的孩子中考加10分录取等优惠政策。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通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以及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予以帮助。建立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积极探索建立计划生育手术保险制度和独生子女综合保险制度,完善以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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