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各类人才从事个体经营和到私营企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津人[1998]18号)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关于鼓励各类人才从事个体经营和到私营企业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鼓励各类人才从事个体经营和
到私营企业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市七次党代会精神,充分发挥人事部门的职能作用,坚持平等竞争、一视同仁、共同发展的原则,支持和引导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津党发 [1998]4号)精神,结合人才人事工作实际,现就鼓励各类人才从事个体经营和到私营企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类人才从事个体经营或到私营企业工作的,可将人事档案存放在本市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在个体、私营企业工作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具有干部身份的,保留原干部身份。本市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为他们办理人事关系接转、档案管理、毕业生转正定级、社会保险金收缴、党团关系管理、出国(境)政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等事项,开展全方位的人事代理业务,提供社会化的人才人事服务。
二、本市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及时主动地了解个体、私营企业对大中专毕业生的需求,并将其纳入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计划。本市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职业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到私营企业工作的,由市人事局为其办理就业手续。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调往个体、私营企业的,调动前和调动后的见习期合并计算。本市在职的“五大”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到私营企业工作的,由市人事局按照干部录用条件,为其办理录用干部手续,录用五年后允许向国有单位流动。
三、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到私营企业工作的,由市 财政发给一次性资助金2万元,并在军转住房分配、家属安置、 子女入学等方面与到国有单位享受的待遇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