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印发《人事管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的通知
(津人法[1994]3号)
各区县政府人事局、市政府所属委办局人事部门:
现将《人事管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
人事管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人事管理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人事法制的统一,参照国务院《
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天津市行政措施备案制度》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人事部门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本部门人事管理工作,且内容具有规范性、政策性、稳定性的文件总称。
规范性文件的分类名称包括:规定、办法、实施办法 (细则)和实施意见等。机关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文件、报告、请示、通知、公告等行政机关公文以及为办理日常业务而拟制的公文除外。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制定机关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四条 市人事局政策法规处具体承办人事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负责审查备案人事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