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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人事计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人事计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津人[2002]49号)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人事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人事计划工作的意见》(人发[2002]8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中有关人员与工资总额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关于分类管理、分级调控
  (一)分类管理。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计划由政府人事部门管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计划由各单位根据国家和我市计划管理政策,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实施。
  (二)分级调控。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计划实行市、区县政府人事部门两级调控。市人事局根据人事部提出的政策目标和我市实际,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计划工作实施宏观指导;编制市级机关及市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各部委办局(总公司)负责本系统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计划的申报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本系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计划编制及实施。区县人事局负责本区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计划的编制、执行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指导监督本区县所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计划编制及实施。
  二、关于计划的申报和备案
  (一)各区县每年1月底前编制本区县机关事业单位的计划,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工资总额计划编制情况汇总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工资总额计划编制情况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报市人事局备案。
  (二)市各部委办局(总公司)每年1月底前填写本系统《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人员与工资总额计划申报表》及《明细表》报市人事局,经批准后执行;同时将本系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计划汇总后,填写《备案表》、《明细表》报市人事局备案。
  三、关于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各区县、委办局(总公司)人事部门应于每年12月25日前向市人事局报告本地区、本系统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工资总额计划执行情况汇总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工资总额计划执行情况明细表》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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