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人事局印发关于深化天津市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津卫人[2001]199号)
各区、县卫生局、人事局,各企事业相关单位及卫生局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和中组部、人事部、
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快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步伐,推进卫生制改革顺利进行,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根据我市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结合卫生体制改革的进程,从满足人民群众的卫生需求,提高卫生服务质量出发,调动医疗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推进卫生事业整体改革与发展提供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2、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基本思路,理顺政事职能,下放管理权限,优化卫生人力资源配置,引入竞争机制,搞活用人制度。逐步建立政事职责分开,政府依法监督,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符合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人才成长规律的管理新体制,基本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才结构合理,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运行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聘用制,推进用工制度改革
3、根据《天津市卫生局系统聘用合同制工作实施方案》和《暂行办法》(津卫人[1999]第378号)和天津市人事局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聘用制改革的实施工作。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与职工签定聘用合同(专业技术岗位、行政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或劳动合同(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明确用人单位与职工的责、权、利,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实行聘用制,打破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对优秀人才和技术骨干可采用较长的聘期,给予较高的待遇,相对稳定一批技术骨干。还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方式,聘用兼职技术骨干,并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特点制定《兼职人员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