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建设项目用地征收的预公告
(惠府〔2007〕171号)
根据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府决定依法征收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姚村村委会梨园和冷水村民小组集体土地,作为惠州市建设项目用地上报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权属和面积。
拟征地块位于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姚村村委会梨园和冷水村民小组辖区,属村集体土地,总面积约67公顷。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三类区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
地 类
|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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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宅基地) | 6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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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 地 | 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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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地 | 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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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水面(鱼塘) | 6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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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未利用地按邻近耕地的50%补偿 |
(二)青苗、零星青苗、临时房屋和永久性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
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39号)执行。
三、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到水口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2313868)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本预公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建(构)筑物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