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和验收工作。在严控工业污水排放的基础上,严格核算建设项目生活污水排放量,并在环评批复中予以限定。对于员工超过100人或日排放生活污水超过30吨且未纳入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的项目,应要求其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并纳入竣工环保验收内容。建设项目应设置节水和中水回用设施。严把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三)强化监管执法,全面整治工业污染。
1. 切实强化工业污染治理。全面排查工业污染源,摸清流域内主要污染工业类型、污染治理水平、废水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包括未纳入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的企业的生活污水排放情况,并根据排查情况建立详细的污染源档案,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提高治污水平。严格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面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到2010年,流域内工业废水全面稳定达标排放,逐步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实现工业“增产减污”,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05年削减20%以上。
2. 全面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一是严格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按照总量控制的要求,坚持“持证排污、无证取缔”和“按证排污、超排处罚”,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2009年起,流域内所有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未获许可的排污单位不得生产。二是强化重点污染源监管。对重点污染源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根据实际更新名单。对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以及电镀、线路板、造纸、印染等重污染企业,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并大力推进重点污染源的在线监控工作。在2007年底关闭或搬迁惠阳区土湖断面以上的6家制革企业的基础上,2008年底前关闭流域内属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十五小”企业,关闭或搬迁土湖断面以下的制革企业。认真执行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的有关规定。2010年底前,将流域内电镀企业引进园区生产,对不进入园区且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电镀企业依法关停。三是将城镇污水处理厂作为流域重点监控企业加强监管,确保正常运转,达标排放。
3. 严厉打击违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废水或者私设暗管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要严厉处罚;对污染处理设施老化、能力不足、超标排放的企业,督促其在2008年8月底前完成整改治理,逾期无法达标的,应依法关停。
(四)加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格控制生活污染。
1. 加快生活污水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步伐。2009年底前,新圩镇、三和开发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成并投入使用。2011年底前,沙田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成并投入使用。2016年底前,永湖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成并投入使用。
尽快完成山子顶生活垃圾无害化综合处理中心建设,逐步完善流域主要乡镇生活垃圾的收集和集中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改变流域内垃圾沿河乱堆乱放的现象。
2. 加快分散点源生活污水处理。未纳入市政管网的住宅小区、员工超过500人的企业,应在2009年底前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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