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惠府办〔2008〕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业经十届4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惠州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科学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发挥技术咨询机构和专家的咨询指导作用,完善政府、专家和公众三结合的决策机制,推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深入开展,促进公共安全科学技术发展和应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惠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相关研究和咨询工作的有效开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专家资格认定、入选及专家组运行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专家组的工作内容是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提供课题研究、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技术支持和参与行动等。主要包括:
(一)根据应急管理工作安排和有关计划,开展或参与课题研究、专项调查、风险评估等;
(二)参加市政府召开的有关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会议,分析、研究突发事件,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
(三)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时,专家组的相关专家必须及时到场为领导提供相关专业咨询;
(四)为应急管理各类数据库建设提供专业指导或技术支持;
(五)参与或者指导应急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参与相关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活动;
(六)办理市政府领导或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四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出台重大的应急管理措施、应急方案等,要充分征求和听取专家组的意见。
第五条 专家组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及综合管理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行政管理人员组成。
第六条 遴选的专家组成员应有社会各领域的广泛代表性,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