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抓好管理减排工作。
加强环保日常监管和监督执法,保证企业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减少污染排放。一是以排污许可证管理为抓手,做好重污染企业的监管。把重污染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总量控制、限期治理(整改)、企业环保信用等级管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排污收费、污染投诉与排污许可证管理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日常检查、年度核查,严查无证和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管,对不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依法予以处罚,并扣减污水处理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项目环评。三是强化重点行业和企业污染整治。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责令限期削减污染物排放量,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整治。整治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坚决关闭。四是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鼓励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减少污染排放,对重污染企业逐步实行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从源头减少污染的产生。
(四)加快“三大体系”建设。
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加快推进污染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一是积极推进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2008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以及所有污水处理厂、火电厂的在线监控,并与环保部门联网;2009年争取完成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二是科学配置污染源现场采样和监测仪器装备,提高污染源日常监督性监测能力。三是进一步推进环保综合执法改革,加强环保监察队伍建设。配备环境监督执法取证、交通和通信等设备,提升污染源监察核查能力。四是加强污染物减排统计基础和信息传输能力建设。加强部门协调,健全和完善基层环境统计工作体系。认真开展污染源普查,摸清污染物排放现状。做好重点污染源排污数据的采集和核定工作,建立重点工业污染源和新建项目数据库以及COD和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总量控制台账,及时掌握新老污染增减动态变化情况,为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提供依据。加强各级环境监控中心建设,提高数据储存、传输和共享等信息化水平。
(五)加大减排工作的宣传力度。
污染物减排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我们要采取多种形式,在全市宣传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减排宣传纳入重大环保主题宣传活动,主要新闻媒体要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减排公益性广告,宣传国家和省减排工作政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开展以“治污减排、你我同来”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倡人人从我做起,以实际行动推动减排工作,在全市上下营造浓厚的减排氛围,掀起宣传减排、落实减排的热潮,推动我市减排工作的深入、持续开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为落实我市“十一五”减排方案提出的工作任务,市政府成立惠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地区减排工作。各级减排办公室要本着对同级政府负责的精神,协调、调度、督查污染物减排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工作机制,做好总量减排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定期研究总量减排工作,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以及信息收集报送等工作。
(二)强化考核,落实责任。
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考核制度,把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国家、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基础上,为分解每年任务,由市环保局拟订《惠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报市政府审定。市监察局、环保局要加强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督查、核查工作,每半年对各县、区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一次督查、核查,全年要形成全市污染物减排工作报告,上报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实行严格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完成情况问责制度。对因工作不力没有按期完成任务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是未能完成主要减排工作任务的地方、单位和企业,一律不能参加有关环保工作的年度评奖及授予相关荣誉称号等。
(三)认真研究,完善政策。
一是切实落实国家、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收费相关政策。征收标准达不到合理盈利水平的,实行污水处理费最低标准。到“十一五”末期,所有县、区都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0.8元/吨以上,实现生活污水处理保本微利。
二是制定优惠政策,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吸引社会闲散资金投入环保设施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我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我市城市化建设步伐。
三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逐步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加大对“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市级财政适当增加对龙门县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经费补助。同时,提高市级财政对排污费的统筹能力,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污染源治理及其监测监控。
六、责任分工
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多部门。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共同推进,确保完成我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任务(详见附件1)。
七、重点减排工程项目
工程减排是实现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重要措施。为实现总量减排目标,“十一五”期间,我市需新建、扩建生活污水处理厂33座,新增处理能力83.65万吨/天(各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的建成时限、减排目标和责任单位详见附件2);省控重点工业企业COD减排项目10个,减排COD247吨(详见附件3);小火电及主要工业企业SO2减排项目6个,减排SO23139.40吨(详见附件4);立窑水泥厂关闭项目31个,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约3327.4吨(详见附件5)。
附件:1. 惠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责任分工表
2. 惠州市“十一五”期间生活污水处理厂建成时限、减排目标和责任单位一览表
3. “十一五”期间省控重点企业化学需氧量减排项目计划
4. “十一五”期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重点项目计划
5. 立窑水泥厂关闭计划
附件1
惠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责任分工表
序号
| 责任单位
| 具体工作事项及要求
| 工作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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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监察局
| 负责对减排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和问责,对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单位及负责人追究相关行政责任; 按照项目审批问责制,追究违法违规审批项目的有关人员责任; 协助有关部门考核各项减排工作的完成情况。 | 付计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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