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的意见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的意见
(二00六年九月二十日 吉发改价格字[2006]1224号)


各市(州)、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联合制定的《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以明传电报(吉政办明电[2006]57号)的形式,转发给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为深入贯彻落实《实施意见》,促进全省水价改革工作的全面进行,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地在制定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城市供水价格时,必须在价格构成中包含水资源费,并严格按省统一制定的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执行到位。

  二、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组建灌区农民用水监管组织,加强对农业用水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农民用水监管组织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加强农业用水管理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认真落实农业用水“水价、水量、水费、面积”四公开的公示制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民用水“四公开”公示制度的管理,定期检查公示的内容,对公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认真进行查处。各地要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划小划细农业用水价格核算单位,努力实现支渠口以下计量收费。对实行支渠口以下计量的,可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单个工程核定水价的办法,优先将其水价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

  三、认真贯彻《吉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各地要按现行价格管理权限的要求,加强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成本的测算,在兼顾下游水价和用水户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可将非农业用水调整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水平。

  四、调整城市供水价格要认真按《吉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有二次供水的城市,在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时,要综合考虑将城市二次供水收费并入城市自来水价格。各地要认真做好城市二次供水收费的测算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抓住水价改革的有利时机,搞清城市二次供水运行费用的构成情况,鼓励城市供水企业统一规划建设区域性加压供水设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现有产权分散的城市二次供水进行统一管理。各地要在充分调查研究和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拿出将城市二次供水并入城市自来水价格的具体实施方案,并随着自来水价格的调整一并实施。对在近期没有调整自来水价格计划的也必须在今年10月底前制定出将城市二次供水并入城市自来水价格的工作方案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所有城市要力争在2008年底以前完成二次供水收费并入城市自来水价格的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