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拍卖业管理的通知
(苏经贸贸易[2001]1250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商贸局、工商局、公安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我省拍卖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拍卖业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明确,全省拍卖业的行业管理职能划转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今后全省境内拍卖企业的设立一律报经省经贸委审批,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批设拍卖企业。作为拍卖业的主管部门,省经贸委负责对全省拍卖业的发展进行规划、调控、协调和监督,推动拍卖业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生产生活服务。
二、新设拍卖企业必须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凡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的,省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新设的拍卖企业原则上要求是新门类或专业性拍卖机构,并要有在本企业注册的拍卖师,不得借用或外聘其他企业的拍卖师。对拍卖企业过多的地区,将控制新设拍卖企业,防止恶性竞争。经济基础较好、发展速度较快的县级市,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适当考虑设立1-2家拍卖企业。
三、凡未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拍卖企业,必须在2001年年底前改制为公司制企业,逾期不改的省经贸委将取消其拍卖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不予年检或责令其变更名称与有关拍卖的经营范围。政企不分的拍卖企业必须尽快政企分开实行市场化运作。由于改制等原因,在经营范围中增加公物拍卖的,必须向登记机关出示当地政府的批准文件。改制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后,必须向省经贸委备案。省外拍卖企业在江苏境内设立拍卖企业,须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条件和我省拍卖业发展的规划,报省经贸委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