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调整省老干部大学学费标准的函
(二00六年十月八日 吉发改收管联函字[2006]118号)
省老干部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省老干部大学学费标准的函》(吉老函[2006]18号)收悉。鉴于近年来省老干部大学办学成本逐年增加,学费收入入不敷出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行,根据成本监审报告,经研究,同意调整省老干部大学学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学校办学应遵循离退休人员自愿参加并根据自身爱好和需要选修所设专业的原则。
二、收费标准:离休及副厅级以上退休干部学费继续按120元/年、人执行,原报销渠道不变;退休人员学费标准调整为200元/年、人。
三、收费需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缴入同级国库,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履行职能的需要予以核拨,专项用于老干部大学办学经费支出。并自觉接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