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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吉发改收管联函字[2006]166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调整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精神和公安部71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结合我省近年来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投资建设情况,经研究,同意调整我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不分车型,一律实行计算机无纸化考试,其收费标准为每人90元;

  (二)规定场地驾驶技能考试:不分车型,采用桩考仪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200元;

  (三)场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九项):收费标准为每人170元;

  (四)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100元。

  单项不合格允许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再次申请补考的,需交该项目考试费。合格项目继续有效。

  二、各地交警部门在执行新的考试收费标准前,需向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提出申请,经认定达到公安部规定的场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九项)条件,发给《验收合格证》。交警部门凭《验收合格证》,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事宜进行公示,不公示不得收费。

  三、暂不能采用场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九项)考试的以及三轮车、摩托车考试收费,仍按省发改委、财政厅、省农委《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2005]426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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