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原国家经贸委颁发的《
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第30号令),根据《全国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框架》,组织落实保障我省电力二次系统的网络安全方案。不断提高调度自动化水平,着重提高实时信息的品质。加强遥测、遥信和各级信息采集传输时延管理,减少遥信误动,提高遥测精度和信息的实时性。
八、并网发电厂要与省电力公司按照省经贸委下发的《购电合同》文本框架和《并网经济协议》文本框架签定购电合同和并网经济协议。进一步加强调度并网协议管理,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完善和规范调度并网协议。并网协议应确定并网的条件、调度管理、技术标准等方面的要求,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权利和义务。实行厂网分开的并网发电厂调度关系维持不变。
九、电网企业应做好重大政治、经济、文化活动和重要节假日的保电工作。保电工作应设有组织、指挥和保障机构,明确各级人员安全工作职责,编制保电预案和保电措施。并网电厂应根据电网保电要求,做好本厂的保电预案和措施。
十、根据省经贸委制定的《2003年全省迎峰度夏错峰方案》和下发的《关于2003年迎峰度夏期间实施有序用电方案的通知》要求,省电力公司要编制好月、周、日全省最大可用负荷曲线。各市根据最大可用负荷实施有序用电。
十一、要进一步做好电网信息披露和情况通报工作,加强电网与电厂的协调和沟通。省电力公司每周召开三次全省调度生产电话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电网信息发布会;定期召开大机组检修安排平衡会,统筹大机组检修计划;调度机构应及时做好电网调度信息披露网站的信息发布和维护。
十二、省电力公司、并网发电厂要继续加强对江苏电网输变电设备和大机组设备的全过程、全面管理,努力提高设备的设计、质量和安全运行水平。在生产、基建、技改工作中,电力企业应通过招投标方式,选用先进、可靠的设备,进一步提高江苏电网装备水平。
十三、电力企业要以设备缺陷管理为中心,进一步加强设备的维护、消缺工作。对存在的设备缺陷,要有计划地安排消除。并网发电厂应将主设备运行情况及时告知电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