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江苏电网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苏经贸电力〔2003〕503号)
省电力公司,各市经贸委(经委)、发电厂:
为认真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严格执行《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确保江苏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大限度地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对电力的需求,必须加强江苏电网安全生产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深刻理解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正确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确保“防非”和迎峰度夏期间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电力的有效供给。
二、各级经贸部门要认真履行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监督电力企业、电网调度机构和有关用电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影响电网安全的重大问题,防止电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要落实迎峰度夏错峰方案,实施有序用电,稳定供用电秩序。
三、贯彻实施《
安全生产法》,贯彻落实电力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电力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和为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而制定的各项规程、规定。
四、在厂网分开的改革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文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持安全责任的连续性。
五、认真执行《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严格遵守《江苏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严格执行上级调度指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各级调度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安排电网和机组设备检修计划。并网电厂要严格执行批准下发的机组检修计划,严格执行电网调度机构下发的调度计划。
六、电网企业要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加强负荷预测,加大需求侧管理的力度,落实错峰任务,严格按照安全稳定规定监控有关设备运行潮流,并控制在稳定限额内。各单位要加强对电网及电厂的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并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装置运行、维护、定校,确保装置正常可靠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