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发改委关于同意变更工程农业等四个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费执收单位的复函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吉财非税函[2006]933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请委托省专家服务中心收取工程农业等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为更好地开展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考虑你厅工作实际,同意将工程农业、经济、统计、社科四个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费执收单位由你厅变更为省专家服务中心。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费收费标准及其他有关事宜仍按《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的复函》(吉省价收函字[2000]20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