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布可从事国债技改项目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的通知
(苏经贸监督〔2003〕628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各有关企业:
根据《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办法》以及《
国家经贸委重点项目督查办法》有关规定和《关于确定国债技改项目省重点督查名单的通知》(苏经贸监督[2003]433号文)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并规范国债技改项目竣工决算和国债资金专项审计工作,对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技改项目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经各市经贸委推荐,省经贸委通过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进行国家及省有关国债项目监管的法规、办法和政策规定的专项培训及考核后,确定了我省可从事国债技改项目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企业国债技改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应委托此次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承办。
二、承办上市公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上市公司审计资质;承担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国债技改项目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工程造价甲级资质。
三、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严格按照行业规范,认真做好国债项目决算审计,在审计报告中,应按照国家对实施国债项目企业的有关监管要求,特别针对实施过程中的项目国债资金专户管理、资金实际到位和使用情况予以审计并专题说明。审计报告须同时送省及相关市经贸委。省经贸委将对审计结果组织抽查。
四、会计师事务所对国债项目的审计工作接受企业和社会的监督,有不良执业行为的,予以通报并不得再从事国债技改专项审计。审计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并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附件:江苏省可从事国债技改项目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共18家)
二OO三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江苏省可从事国债技改项目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1. 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