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条码标识检验收费标准的函
(二00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吉发改收管函字[2006]174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申请办理条码标识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函》(吉质监财函[2006]127号)收悉。为加快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特制定条码标识检验项目试行收费标准。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可按试行收费标准向委托方收取检验费,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条码标识检验项目试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此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
二、条码标识检验项目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遵循自愿有偿委托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相关服务。
三、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须到省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领购并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四、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自觉接受委托单位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五、条码标识检验项目试行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按程序申报正式标准。
附件:
条码标识检验项目及收费标准
检验项目
| 收费标准(元)
|
全项
| 4 3 0
|
制样
| 3 0
|
符号等级
| 2 0
|
译码正确性
| 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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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反射率
| 3 0
|
符号反差
| 3 0
|
边缘反差
| 3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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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制比
| 3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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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度
| 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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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译码度
| 3 0
|
条码符号一致性
| 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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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区宽度
| 3 0
|
放大系数
| 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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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高
| 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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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位置
| 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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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唯一性
| 3 0
|
条码形式
| 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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