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取消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二00六年二月十五日 吉软办联字[2006]1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直各相关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十不准”规定》(吉办发[2005]9号)和《吉林省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工作实施意见》(吉办发[2005]18号)精神,省软环境办、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法制办共同对省直各部门和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12月27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酒类专卖利润等20项行政事业收费项目、转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3项(见附件一);降低正常字迹检验等具有征收幅度或标准偏高的117个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二、此次公布取消、转经营服务性和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公布取消、转经营服务性和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到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收费票据及收费许可证注销、变更手续。
四、各级财政和物价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认真对执收部门落实本通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贯彻执行的,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取消、转经营服务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序号
| 收费项目
| 执收部门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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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酒类专卖利润
| 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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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机动车辆事故处理费
|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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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机动车辆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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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装备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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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矿泉水水质检测证书工本费
| 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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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矿泉水水质检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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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资产评估业务收费(不包括已转经营性收费部分)
| 财政
| 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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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工本费
| 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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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全资格审查费
| 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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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费
| 地震
| 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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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电子产品维修安装行业单位等级资格认证及证书工本费
| 信息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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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外籍人员优惠卡工本费
| 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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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台频率执照
| 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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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养路费免交(补办)凭证工本费
| 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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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代销食盐许可证工本费
| 盐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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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劳动年检证工本费
| 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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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统计上岗证工本费
| 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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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初高中毕业班晚自习费
| 教育
| 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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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自费出国留学高等教育培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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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公务员证工本费
|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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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人事合同鉴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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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施工企业上级管理费
|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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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省档案定升级合格证工本费
| 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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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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