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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工作的通知
(津人〔2003〕42号)


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事(干部)、财务部门: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人事计划工作的意见》(人发[2002]81号)的精神,为逐步建立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和工资计划与财政预算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及时掌握各单位人员和工资情况,做好人员和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工作,保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量的有序增长,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年度人员和工资总额计划的安排和落实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人事计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人〔2002〕49号)的要求,做好本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计划的安排和落实工作,并按规定汇总、上报本系统的年度人员与工资总额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等材料。对于不按规定上报的,年度内将不予安排人员与工资总额增长计划。
  二、严格控制财政供给人员的增长
  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要掌握在年度计划范围内,按照专编专用编制审核在先的要求,明确拟增人员的编制性质,并填写增人计划表(见附表),经编制、人事部门批准后方可增加人员。凡未经批准增加人员的,新增人员不得列入工资统发范围,也不得列入财政预算拨款的人员范围。
  三、加强工资基金管理
  各单位要结合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工资基金管理办法。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工资基金管理,凡属工资总额组成项目的各项支出,必须纳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统一支付。要切实落实工资基金的分级审核管理办法,严格工资基金的审核管理。
  四、及时上报各项统计报表
  各单位要按照要求认真填写、上报各种统计报表,及时做好人员信息的维护,保证人员信息的准确,工资统计报表的人数与人员统计报表的人数不一致的要附有文字说明材料。自今年起,工资半年报表的上报时间为7月15日、年报表的上报时间为1月15日,各单位要在上报汇总表的同时,将基层单位报表一并上报。对逾期不报的单位将不予安排年度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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