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职务变动后安排较低职务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津人工[1996]4号)
各区、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任[1995]33号)有关规定精神,现对职务变动后安排较低职务人员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排较低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其级别工资按下列办法处理:原级别工资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最高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其职务工资的处理办法为: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
二、安排较低职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职务等级工资应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中对于由同一级职员中的正职改任副职(含执行副局370元、副科216元工资标准)的人员,应降低一档职务等级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