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机关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工资标准的通知
(津人工[1997]14号)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财务)部门: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人发[1997]89号)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决定从1997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试用期工资为:中专、高中、职业高中毕业生每月20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21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22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4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6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