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和见习期满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津人工[1997]15号)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人发[1997]8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对事业单位中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及见习期满后的工资待遇调整如下:
一、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学历的毕业生均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发给见习期工资;获得博士和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
见习期工资和初期工资分别为:中专、高中、职业高中毕业生每月200元,(含见习津贴40元,下同);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21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22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下同)、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4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6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90元。
二、见习期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专业技术人员按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人员按确定的职员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中专、高中、职业高中毕业生,按技术员(或相当职务,下同)工资标准第一档164元确定;大学专科毕业生接技术员工资标准第二档176元确定;大学本科毕业生按助理工程师工资标准第二档193元确定;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助理工程师工资标准第三档207元确定;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助理工程师工资标准第四档227元确定;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工程师工资标准第三档259元确定。
确定职员职务的中专、高中、职业高中毕业生按六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一档159元确定;大学专科毕业生按六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二档171元确定;大学本科毕业生按五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二档188元确定;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五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三档202元确定;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五级职员工资标准第四档216元确定;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四级职员工资标准第四档248元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