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机关和事业单位中“五大”毕业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津人工[1997]16号)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人发[1997]89号)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决定调整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学院、管理干部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学毕业生以及经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考试合格的自学人员(简称“五大”毕业生,下同)试用(见习)期工资和期满后定级工资待遇。
一、“五大”毕业生做干部工作的,试用(见习)期工资和期满后定级工资,按学历可分别参照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本科毕业生的待遇执行。
“五大”毕业生做工人工作的,试用(见习)期满后,技术工人中大学专科毕业的定为初级工第二档171元,本科毕业的定为初级工第三档 183元(机关工人含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普通工人按上述学历分别定为普工岗位工资第三档171元,第四档1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