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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管理保证体系,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房屋白蚁防治施工的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四条 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并经国家规定的专业检测部门检测合格的药剂。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 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白蚁防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白蚁预防工程包治期内的复查由实施该工程的白蚁防治单位负责,每年应组织一次以上复查,并建立复查情况档案,复查结果应有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单位加具的意见。

  第十七条 白蚁防治工程竣工后,白蚁防治单位要建立健全白蚁防治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房屋白蚁防治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进行白蚁预防,不能出具《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出具假合同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处理。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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