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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设立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四)有取得岗位证书,且有生物、药物检测、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七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建设单位应将白蚁预防工程列入基建项目内容,并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八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有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并在10日内将白蚁预防合同交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白蚁预防合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付款方式、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0年(装修房屋不得低于3年),包治期限自白蚁预防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白蚁防治工程收费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惠州市物价局核定。

  白蚁预防费用应当专款专用,白蚁防治单位应从白蚁预防工程收费中提取不少于20%的资金,存入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账户,作为包治期内的复查费用。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和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必须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防治合同》。

  非房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必须向房产行政部门出具《房屋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不能出具的应到白蚁防治单位补办白蚁预防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十二条 白蚁防治工作人员检查蚁情和进行灭治工作时,应当出示白蚁防治执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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