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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19日)修改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02〕2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直接向市房产局反映。

  2002年5月15日

  惠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和减少白蚁危害,保证房屋住用安全,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城市房屋(以下简称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第三条 惠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房屋白蚁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鼓励开展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 凡在本市从事房屋白蚁防治的单位,必须取得惠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白蚁防治资质证书。

  在本市从事房屋白蚁防治的专业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由惠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白蚁防治岗位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惠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白蚁防治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年度审核,年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白蚁防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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