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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

  (二)房改住房经审核同意出售后,凭市房改办开具的《房改房上市交易通知书》到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三)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毕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职工出售共有房屋及按标准价购买的房改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房屋共有人或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原产权单位已撤销的,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 房改住房上市出售的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
  第九条 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时按交易价或评估价的1%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土地增值税,自市房改办审批同意房改之日起满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其增值部份,以标准价购买的,20%归原产权单位,80%归个人所有;以成本价购买的,全部归个人所有。
  第十条 职工出售的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已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职工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向原产权单位交纳,列入住房资金管理专户。
  第十一条 以标准价购买的,出售后其增值部份的20%房款交回原产权单位,列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管理(在交回的20%房款中,财政全额、差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分别按80%、60%缴交给市财政)。原产权单位已撤消的,房屋出售后其增值部份的20%房款上交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房改房上市出售后的维修和管理,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县(市)的房改房上市出售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惠城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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