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2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13日)修改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
(惠府〔1999〕47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房改住房交易行为,推动住房二级市场规范有序地发展,促进存量住房流通,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改住房是指职工按市房改售房方案购买的住房,包括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购买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房改住房上市出售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以市场价出售房改住房的行为。
第三条 房改住房上市出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房地产权证并在上市出售后不造成本户职工家庭住房困难;
(二)共有的房屋,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证明;
(三)职工出售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出具原售房单位是否优先购买或同意出售的证明;
(四)设定抵押权的住房,应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出售的证明;
(五)职工出售按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与原售房单位就本人调离单位(含辞职)时处置住房等有约定的,应提供原售房单位同意出售的证明。
第四条 房改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出售人应先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方可进入市场交易。
第五条 下列房改住房,暂不允许上市出售:
(一)有产权纠纷的住房;
(二)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
(三)被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住房。
第六条 职工出售房改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出售人向市房改办提出出售房改房的申请,填写《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经市房改办审核同意后,出售人方可进入市场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