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区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惠府〔2009〕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惠州市区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若干规定》业经2009年1月14日十届7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市规划建设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二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物使用的规划管理,规范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行为,维护城市规划建设的正常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惠州市惠城区中心区(以下简称市区)内的新老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是指将办理规划报建时确定的使用功能改变或者将某些老建筑物原来使用功能改变成为对环境有影响的行业的建设行为。
对环境有影响的行业是指各类宾馆、饭店、招待所、酒店、餐厅、集体食堂、食品加工、酒吧、西餐厅(咖啡厅)、歌舞厅、溜冰场、发廊、桑拿、沐足、废品收购店以及机动车维修、汽车美容(洗车)店(场)、五金加工、石材加工、照相洗印、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业、动物饲养等饮食、娱乐、服务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物功能使用建筑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第五条 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城市规划功能的布局。
(二)有足够停车场地,不占道停放车辆妨碍城市道路交通。
(三)内部布局、装修和设施符合卫生、环保和消防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