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信息发布,具体由宣传报道组处理。未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搜救信息。
2.当事件产生的社会影响较大或上级部门认为必须由其他部门负责对外发布信息的,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发布信息,宣传报道组给予协助。
3.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
4.信息发布可采取新闻发布会、媒体见面会、专访等形式,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发挥正确的舆论引导作用,必要时可邀请记者现场报道。
九、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中心应配备能保证海上应急行动通信畅通的设备。各有关通信管理部门均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制订有关海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和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海上应急通信畅通。
(二)应急力量和应急保障。
1.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1)中心负责收集本责任区可参与海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本责任区海上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
(2)中心依据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搜救力量指定指南》(搜救字〔2003〕6号),收集本责任区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分布信息,建立海上搜救力量信息库。
2.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建立海上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为海上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运送应急物资器材提供保障。
(2)中心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物资器材及时到位。
(3)中心应与运输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3.医疗保障。
中心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医疗联动机制,应急事件发生时,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海上救助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的任务。
4.治安保障。
(1)中心与公安部门建立海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保障海上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2)公安部门应为海上应急现场提供治安保障做出安排,包括安排警力维持秩序、参与海上警戒和负责陆上交通管制。
5.资金保障。
(1)应急资金保障由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合理承担应由政府承担的应急保障资金。具体参照《惠州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2)中心应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费,定期向市政府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6.社会动员保障。
(1)力量不足时,由政府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2)参加救援行动的社会力量携带必要的器材、装备赶赴指定地点,并根据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工作安排与布置。
十、培训和演习
(一)培训。
从事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均应接受相应的培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内容应包括:国际搜救公约、搜救手册、搜救知识、搜救技巧、搜救工作文件、应急预案等。中心负责制定中心搜救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在中心的指导下制定本单位、部门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演习。
中心应定期组织海上搜救演习,提高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加强各应急救助单位之间的配合与沟通,增强应急队伍应急处置和安全保护技能。各有关单位接到演习任务后,应积极参与、全力配合,组织力量加紧演练,确保演习顺利进行。
中心每三年举行一次综合演习;每两年举行一次海上搜救项目的单项演习,并将海上医疗救援纳入演习内容;每年举行一次由成员单位参加的应急桌面演习。
十一、奖励与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