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根据现场情况及其变化,提出增加或减少救助力量的建议,对应急总指挥组织制定应急救援方案提出参考意见或建议,以及对结束、中止或继续搜救行动提出建议。
(四)现场救助力量的行动。
1.向中心报告动态,包括救助力量的名称、出动时间、位置、抵达现场时间等。
2.抵达现场后,向现场指挥报告,并接受现场指挥的统一协调,执行搜救任务。
3.保持与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反馈现场有关信息,对救助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搜救成员单位的行动。
按照中心的指令派出救助力量,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展开应急行动。
六、应急搜救方案评估与调整
(一)方案评估目的。
跟踪搜救行动的进展,查明险情因素、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救助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调整搜救方案,减少险情造成的损失,降低危害,提高搜救效率和救助成功率。
(二)评估方式。
中心在指挥应急行动中组织实施评估,方式包括:
1.指导救援单位组织专人,使用专用设备、仪器进行现场检测、分析;
2.组织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对事件进行分析、研究;
3.使用计算机辅助支持系统进行分析、评估。
(三)评估内容。
1.调查险情的主要因素;
2.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
3.采取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
4.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救助措施的有效性;
5.针对海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6.对搜救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七、应急行动中止、终止及重新启动
(一)应急行动中止或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急总指挥应宣布中止或终止行动:
1.险情解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
2.所有可能区域均已彻底搜寻或遇险人员生存的可能性完全不存在,进一步搜寻不再有效;
3.受客观因素影响如恶劣气象等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搜救。
(二)应急行动重新启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急总指挥应宣布重新启动应急程序:
1.新的证据表明可能有幸存者;
2.收到相关情况报告并经核实,表明重新开始行动可能有效;
3.宣布“中止行动”后,事件发生意外变化,须对其重新采取应急行动。
八、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1.伤员的处置。
市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2.获救人员的安置。
市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市外事侨务局(港澳办)或市台务局负责安置;外国籍人员遣返由公安或外事部门负责。
3.死亡人员的处置。
市民政部门或遇难人员所在单位负责遇难人员的处置;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市外事侨务局(港澳办)或市台务局负责处置。
(二)效果评估、经验总结。
1.搜救效果评估。
(1)中心负责一般和较大事件的搜救效果评估,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报告;
(2)中心提出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
(3)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经验总结和改进建议。
中心负责一般和较大搜救工作的总结。总结成功经验,提出改进建议,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
(三)信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