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心负责一般和较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3.中心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态发展时,请求省海上搜救中心开展应急响应。
4.重大海上突发事件尚未对人命安全、水域环境构成严重威胁时,经省海上搜救中心授权后,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海上搜救行动。
(二)Ⅱ级响应。
Ⅱ级响应是指由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的海上应急反应行动。
(三)Ⅰ级响应。
Ⅰ级响应是指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国务院直接组织、协调和指挥的海上应急反应行动。
重特大海上应急响应时,由省指挥中心指挥重大海上应急事件,中心负责组织落实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搜救指令,承担现场指挥职责。
五、应急行动
(一)领导小组和中心的行动。
1.险情确认后,中心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
(1)启动预案,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制定搜救方案,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根据已制定的搜救方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4)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5)指定现场指挥;
(6)根据需要组织发布航行警(通)告,组织实施海上交通管制;
(7)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2.中心对拟动用的救助力量,及时下达搜救指令,指令内容包括:
(1)险情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助、所执行任务的目的;
(2)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
(3)搜救区域和该区域的海况;
(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
(5)通信联络方式、要求;
(6)实施救助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
(7)其他为及时准确救助所需的信息。
3.根据救助行动情况及需要,中心应及时对下列事项进行布置:
(1)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
(2)当险情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
(3)做出维护治安的安排;
(4)指令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支持保障。
4.海上搜救力量的调用与指挥:
(1)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海上搜救力量;
(2)任何时候未经中心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调用承担救助值班任务的专业救助力量;
(3)中心应与相关军事指挥机关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和工作程序,协调军事力量参加海上搜救行动。参加搜救的军队舰船、飞机及人员,由军队指挥机关实施指挥。
(二)搜救值班员的行动。
1.保持各有关方面的联系,进一步收集有关信息,及时掌握现场情况。
2.负责信息上传下达工作,并做好记录。
3.通过中心的搜救指挥系统指导现场救援。
4.协助应急协调人做好各项工作。
(三)现场指挥的行动。
1.执行应急总指挥发布的或应急协调人下达的指令和要求,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2.组织现场救助力量实施救援:
(1)确定搜救目标的具体位置或可能位置,确定搜救区域;
(2)全面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及时向中心报告;
(3)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具体救助方案,为现场救助力量指定适当的搜救方式,分配搜救任务,组织搜救行动,同时应确保其安全;
(4)协调现场搜救通信;
(5)保持与应急协调人的联系,及时反馈现场信息;
(6)做好现场搜救行动的详细记录,包括现场救助力量和设备情况、事故或险情情况、搜救情况等。如有可能,使用拍照、录像等手段记录。如有出现油污染情况,应做好取样、取证工作,并取得当事人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