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惠州港海关:参加搜救行动;确保应急物资进出口畅顺。
(20)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海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指定辖区搜救单位和力量;组织参与行政区域内的海上搜救;组织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为救助行动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工作。
(21)港航企业:组织本单位力量参加搜救行动;负责安排应急处置所需的码头泊位,协助处理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2)清污公司:组织本单位清污队伍和清污设施、装备,对溢油、油污等污染物实施清理、清除和监视工作。
(23)当事方所属船公司、航空公司:按照公司应急预案迅速展开救援工作,协助实施海上搜救行动;迅速做好获救人员的安置、治疗、家属接待和遇难人员的相关善后工作;协助做好有关沉船、沉物、飞机残骸的打捞、保管工作,并及时接收。
3.日常管理机构职责。
惠州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领导小组的办公机构,挂靠惠州海事局管理,负责发生海上突发事件时的应急指挥。主要职责如下:
(1)代市政府起草海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和有关预案;
(2)负责日常值班和组织、指挥、协调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编制本市年度海上搜救财政预算;
(4)指定辖区海上救援力量,完善搜救通信网络;
(5)组织、协调本市海上油污泄漏和海上保安的应急处置;
(6)组织成员单位进行海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7)负责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的召集和会务工作;
(8)组织本市海上搜救应急演练、演习;
(9)负责海上应急搜救的相关培训;
(10)完成市政府和上级海上搜救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应急指挥。
应急指挥由应急总指挥、应急协调人和现场指挥组成。
1.应急总指挥。
应急总指挥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总体指挥,决定预案的启动、实施和终止,下达应急指令。
根据险情的级别,应急总指挥由以下人员担任:
(1)一般、较大和重大应急由领导小组的常务副总指挥负责;
(2)特大应急由领导小组的总指挥负责;
(3)总指挥不能在位指挥时,由常务副总指挥代替;常务副总指挥不能在位指挥时,由惠州海事局分管副局长代替;
(4)上级部门认为必要时,由上级部门指定人员担任总指挥。
2.应急协调人。
应急协调人负责应急处理工作的总体协调,及时向应急总指挥报告相关情况,执行并传达应急总指挥指令。
一般、较大、重大应急事件的应急协调人由中心副主任担任,特大应急事件的应急协调人由中心主任担任。应急协调人一般由中心主任和副主任互为替代。
3.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负责现场应急行动的总体指挥,指定下一层次的指挥、负责人,及时向应急协调人和中心报告现场的相关信息和工作进展,确保通信畅通,执行指令,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
现场指挥一般由中心指定,指定的现场指挥没有到达现场前,由第一艘到达现场的船舶负责人担任。
(三)海上应急救援力量。
海上应急救助救援力量包括:专业救助力量、部队、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资源。
1.海上应急救援力量职责:
(1)服从领导小组及中心的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海上应急行动;
(2)参加海上应急行动时,保持与中心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
(3)海上应急行动结束后,根据中心的要求提交总结报告。
2.海上应急救援力量的组成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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